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(控制)標準、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(表)及其批復、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,制定自行監測方案。
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、監測點位、監測頻次、監測指標、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、監測方法和儀器、監測質量控制、監測點位示意圖、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。
自行監測方案及其調整、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,并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,其中裝機總容量30 萬千瓦以上火電廠向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。
企業自行監測內容應當包括:
(一)水污染物排放監測;
(二)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;
(三)廠界噪聲監測;
(四)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(表)及其批復有要求的,開展周邊環境質量監測。